在吉林 如果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

搜狐焦点吉林房地产网 2018-03-15 1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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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未转移的情况下,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房屋未转移

在房屋未转移的情况下,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由此可知,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的变更,所以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产权人。

2.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所有。《物权法》第二十条排名前列款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有效防止了“一房二卖”现象,保护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3.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由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先行合法占有房屋具有公示与公信作用。其中的一份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是合法履行,应当遵守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4.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由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预先支付房屋价款就意味着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购房人,应该拥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既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同时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1份合同在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1份合同在后交付了标的物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由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依据物权公示性及对抗性原理,对于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被认定为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不管房屋是否交付,都无法对抗已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

遇到“一房二卖” 购房者如何维权?

1.出售方是开发商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开发商是恶意串通第三方买卖房屋的话,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2.出售方是二手房业主

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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